融資策劃中企業(yè)融資和項目融資對比
13682422600/0755-82143189李小姐
要投資建設一個項目,國際上通行的投融資方式有兩類,即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這兩類投融資方式所形成的項目,在投資者與項目的關系、投資決策與信貸決策的關系、風險約束機制、各種財務比率約束等方面都有顯著區(qū)別。在可行性研究中,特別是在做融資分析和經(jīng)濟評價時,應該以這一項目分類方式作為敘述的脈絡。
1.1 公司融資
(1) 公司融資的概念
公司融資,又稱企業(yè)融資,是指由現(xiàn)有企業(yè)籌集資金并完成項目的投資建設;無論項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現(xiàn)新的獨立法人。
(2) 公司融資的基本特點
此類項目的特點是:公司作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承擔投資風險,也承擔決策責任。貸款和其他債務資金雖然實際上是用于項目投資,但是債務方是公司而不是項目,整個公司的現(xiàn)金流量和資產都可用于償還債務、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有完全的追索權棗即使項目失敗也須由公司還貸,因而貸款的風險程度相對較低。
(3) 公司融資的參與者
以公司融資的方式搞項目建設,一般情況下有兩類參與方:一是公司作為投資者,要作出投資決策;二是當需要債務資金支持時,銀行(及其他債務資金提供者)要作出信貸決策。
當項目規(guī)模較大,或者投資對公司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或者要改變股權結構來籌集權益資本,這時公司的股東會作為第三參與方,對項目的投融資提出意見。
1.2 項目融資
(1) 項目融資的概念
“項目融資”是一個專用的金融術語,和通常所說的“為項目融資”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不可混淆。項目融資是指為建設和經(jīng)營項目而成立新的獨立法人棗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完成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jīng)營還貸。國內的許多新建項目、房地產公司開發(fā)某一房地產項目、外商投資的三資企業(yè)等,一般都以項目融資方式進行。
(2) 項目融資的基本特點
此類項目的特點是:投資決策由項目發(fā)起人(企業(yè)或政府)作出,項目發(fā)起人與項目法人并非一體;項目公司承擔投資風險,但因決策在先,法人在后,所以無法承擔決策責任,只能承擔建設責任;同樣,由于先有投資者的籌資、注冊,然后才有項目公司,所以項目法人也不可能負責籌資,只能是按已經(jīng)由投資者擬定的融資方案去具體實施(簽訂合同等)。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對項目發(fā)起人沒有追索權或只有有限追索權,項目只能以自身的盈利能力來償還債務,并以自身的資產來作擔保;由于項目能否還貸僅僅取決于項目是否有財務效益,因此又稱“現(xiàn)金流量融資”。對于此類項目的融資,須認真組織債務和股本的結構,以使項目的現(xiàn)金流量足以還本付息,所以又稱為“結構式融資”;項目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越大,需要的股本比例越高。
新建項目不一定都以項目融資方式進行。例如一個新建電廠,可以由出資各方籌集資本,按獨立電廠的模式投資建設,這時屬于項目融資;也可以由省電力公司投資,項目作為分公司或車間,其建設和運行都納入省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這時屬于公司融資。所以,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qū)別,不在于項目的物理形態(tài),而在于其經(jīng)濟內涵。
(3) 項目融資的參與者
以項目融資方式搞項目建設,一般情況下有三類參與者:一是項目發(fā)起方,可能是企業(yè)也可能是政府,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多家,它們是項目實際的投資決策者,通常也是項目公司的股份持有者;二是項目公司,它是投資決策產生的結果,因而無法對投資決策負責,只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償貸;三是當需要債務資金支持時,銀行(及其他債務資金提供方)要作出信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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